#兴业小编发要闻##五大线上品牌发布会# 【兴业银行五大线上品牌焕新发布!“数字兴业”纵深推进】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7月23日至24日在福州举行。会议的前一天,兴业银行在福州举行“数智川流,致广大而尽精微——五大线上品牌发布会”,围绕打造数字兴业,焕新推出“兴业管家”“钱大掌柜”“银银平台”“兴业普惠”与“兴业生活”五大线上品牌。来自金融、科技、互联网、新能源、物流、文旅、医疗、快消品等行业企业的重要嘉宾及媒体记者近百人莅临发布会,兴业银行行长陶以平出席并致辞,兴业银行副行长孙雄鹏以及部分子公司、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发布。https://t.cn/A6aRlBKX
“大人不上心,小孩下河游泳溺亡凭什么让我们赔钱?”四川眉山,四名未成年人于暑假相约下河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孩子父母将同游者父母与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赔偿857,632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为广大家长敲响警钟,正值暑假期间,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职责,防止其外出戏水游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为广大家长敲响警钟,正值暑假期间,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职责,防止其外出戏水游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六祖慧能大师【一日禅】
六祖惠能大师圆寂之最后开示!每看一次都会泪流满面
七月八日,谓门人曰:“吾欲归新州,汝等速理舟楫。”大众哀留甚坚。祖曰:“诸佛出现,犹示涅盘,有来必去,理亦常然。吾此形骸,归必有所。”众曰:“师从此去早晚可回?”祖曰:“叶落归根,来时无口。”法云秀云:“非但来时无口,去时亦无鼻孔。”又问曰:“正法眼藏传付何人?”
祖曰:“有道者得,无心者通。”又问:“后莫有难否?”祖曰:“吾灭后五六年,当有一人来取吾首。听吾记曰:头上养亲,口里须餐。遇满之难,杨柳为官。”又曰:“吾去七十年,有二菩萨,从东方一在家一出家,同时兴化,建立吾宗,缔缉伽蓝,昌隆法嗣。”又问佛祖传授次第。祖为详述摩诃迦叶而下,至祖次第。
八月三日,复示众曰:“吾灭度后,莫作世情,悲泣雨泪,受人吊问,身着孝服,非吾弟子,亦非正法。但识自本心,见自本性,无动无静,无生无灭,无去无来,无是无非,无住无往。恐汝等心迷,不会吾意。今再嘱汝,令汝见性。吾灭度后,依此修行,如吾在日。若违吾教,纵吾在世,亦无有益。”复说偈曰:
兀兀不修善,腾腾不造恶。
寂寂断见闻,荡荡心无著。
说偈已,端坐至三更,谓门人曰:“吾行矣!”奄然迁化,于时异香满室,白虹属地,林木变白,禽兽哀鸣。
十一月,广韶新三郡官僚,暨门人僧俗争迎真身,莫决所之。乃焚香祷曰:“香烟指处,师所归焉。”时香烟直贯曹溪。十一月十三日,迁神龛,并衣钵归曹溪。次年七月,入塔,门人忆念取首之记,以铁漆固颈入塔,时白光自塔起,上亘天,三日始散。祖春秋七十有六,盖年二十四而传衣,三十九祝发,说法利生三十七载。
开元十年(722)八月有张满者,受新罗僧贿,伪服衰绖为孝子,夜入塔,盗祖首,欲持归供养。守塔者,闻塔中有声起视,满惊逸,而祖颈微有伤处。刺史柳无忝,县令杨侃,共督捕得满。祖弟子令韬谓彼意在供养,且佛教慈悲,冤亲平等。柳守嘉叹,释满不治。
《外纪》云:“ 祖至曹溪宝林,睹堂宇湫隘,不足容众,欲广之,遂谒里人陈亚仙曰:‘ 老僧欲乞檀那一坐具地。’ 亚仙曰:‘ 和尚坐具几许阔?’ 祖以坐具示之。亚仙唯然。祖展坐具,弥布曹溪四境,四天王各现其方。亚仙曰:‘ 和尚法力广大,他日兴造,愿存祖墓,余愿尽舍为宝坊。然此地乃生龙白象来脉,只可平天,不可平地。’ 寺后兴建,一依其言。
先是西国智药三藏,经其地,谓:‘ 林峦泉水,宛如西天宝林,宜建一梵刹。一百七十年后,当有无上法宝,于此演化,得道者如林,宜号宝林。’ 韶州牧侯敬中,表闻建寺,时梁天监三年(504),祖之来适符其记。殿前有潭一所,龙常出没其间。一日现形甚巨,波浪汹涌,云雾阴翳,徒众皆惧。祖曰:‘ 尔能现大身,不能现小身,若为神龙,当能变化,以小现大,以大现小也。’ 其龙忽没,俄顷复现小身,跃出潭面,祖展钵曰:‘ 你且不敢入老僧钵盂里。’ 祖以钵承之,龙伏钵中,不能动,持之上堂,为说法要,龙遂蜕骨而去。其骨长七寸许,首尾角足皆具,留传本寺。”
《林间录》曹溪大师将入涅盘,门人行瑫、超俗、法海等问和尚法何所付。曹溪曰:“ 付嘱者二十年外于此地弘扬。” 又问谁人。答曰:“ 若欲知者,大庾岭上以网取之。” 圭峰立荷泽为正传的付,乃文释之曰:“ 岭者高也。荷泽姓高,故密示之耳。” 欲抑让公为旁出。则曰:“ 让则曹溪门下旁出之泛徒。” 此类数可千余,呜呼!逐鹿者不见山,攫金者不见人,殆非虚言,方密公所见惟荷泽,故诸师不问是非,例皆毁之如“ 大庾岭上以网取之” 之语,是大师末后全提妙旨,而辄以意求。让公僧中之王,而谓之泛徒。详味密公之意,可以发千载之一笑。
又云,老安国师有言曰:《金刚经》云‘应无所住而生其心’,无所住者,不依色不住声,不住迷不住悟,不住体不住用。而生其心者,即一切法而显一心。若住善生心即善现,住恶生心即恶现,本心即隐没。若无所住十方世界惟是一心,信知曹溪大师云:风幡不动是心动。修山主有偈曰:“ 风动心摇树,云生性起尘。若明今日事,昧却本来人。” 幻寄曰:“ 洪师诃密公意求网取,而以义路释风幡,正是徐六喻担板耳,不见修山主道‘若明今日事,昧却本来人’耶?咦!
文本摘取于《六祖法宝坛经》•随喜分享• https://t.cn/RyhWvRV
六祖惠能大师圆寂之最后开示!每看一次都会泪流满面
七月八日,谓门人曰:“吾欲归新州,汝等速理舟楫。”大众哀留甚坚。祖曰:“诸佛出现,犹示涅盘,有来必去,理亦常然。吾此形骸,归必有所。”众曰:“师从此去早晚可回?”祖曰:“叶落归根,来时无口。”法云秀云:“非但来时无口,去时亦无鼻孔。”又问曰:“正法眼藏传付何人?”
祖曰:“有道者得,无心者通。”又问:“后莫有难否?”祖曰:“吾灭后五六年,当有一人来取吾首。听吾记曰:头上养亲,口里须餐。遇满之难,杨柳为官。”又曰:“吾去七十年,有二菩萨,从东方一在家一出家,同时兴化,建立吾宗,缔缉伽蓝,昌隆法嗣。”又问佛祖传授次第。祖为详述摩诃迦叶而下,至祖次第。
八月三日,复示众曰:“吾灭度后,莫作世情,悲泣雨泪,受人吊问,身着孝服,非吾弟子,亦非正法。但识自本心,见自本性,无动无静,无生无灭,无去无来,无是无非,无住无往。恐汝等心迷,不会吾意。今再嘱汝,令汝见性。吾灭度后,依此修行,如吾在日。若违吾教,纵吾在世,亦无有益。”复说偈曰:
兀兀不修善,腾腾不造恶。
寂寂断见闻,荡荡心无著。
说偈已,端坐至三更,谓门人曰:“吾行矣!”奄然迁化,于时异香满室,白虹属地,林木变白,禽兽哀鸣。
十一月,广韶新三郡官僚,暨门人僧俗争迎真身,莫决所之。乃焚香祷曰:“香烟指处,师所归焉。”时香烟直贯曹溪。十一月十三日,迁神龛,并衣钵归曹溪。次年七月,入塔,门人忆念取首之记,以铁漆固颈入塔,时白光自塔起,上亘天,三日始散。祖春秋七十有六,盖年二十四而传衣,三十九祝发,说法利生三十七载。
开元十年(722)八月有张满者,受新罗僧贿,伪服衰绖为孝子,夜入塔,盗祖首,欲持归供养。守塔者,闻塔中有声起视,满惊逸,而祖颈微有伤处。刺史柳无忝,县令杨侃,共督捕得满。祖弟子令韬谓彼意在供养,且佛教慈悲,冤亲平等。柳守嘉叹,释满不治。
《外纪》云:“ 祖至曹溪宝林,睹堂宇湫隘,不足容众,欲广之,遂谒里人陈亚仙曰:‘ 老僧欲乞檀那一坐具地。’ 亚仙曰:‘ 和尚坐具几许阔?’ 祖以坐具示之。亚仙唯然。祖展坐具,弥布曹溪四境,四天王各现其方。亚仙曰:‘ 和尚法力广大,他日兴造,愿存祖墓,余愿尽舍为宝坊。然此地乃生龙白象来脉,只可平天,不可平地。’ 寺后兴建,一依其言。
先是西国智药三藏,经其地,谓:‘ 林峦泉水,宛如西天宝林,宜建一梵刹。一百七十年后,当有无上法宝,于此演化,得道者如林,宜号宝林。’ 韶州牧侯敬中,表闻建寺,时梁天监三年(504),祖之来适符其记。殿前有潭一所,龙常出没其间。一日现形甚巨,波浪汹涌,云雾阴翳,徒众皆惧。祖曰:‘ 尔能现大身,不能现小身,若为神龙,当能变化,以小现大,以大现小也。’ 其龙忽没,俄顷复现小身,跃出潭面,祖展钵曰:‘ 你且不敢入老僧钵盂里。’ 祖以钵承之,龙伏钵中,不能动,持之上堂,为说法要,龙遂蜕骨而去。其骨长七寸许,首尾角足皆具,留传本寺。”
《林间录》曹溪大师将入涅盘,门人行瑫、超俗、法海等问和尚法何所付。曹溪曰:“ 付嘱者二十年外于此地弘扬。” 又问谁人。答曰:“ 若欲知者,大庾岭上以网取之。” 圭峰立荷泽为正传的付,乃文释之曰:“ 岭者高也。荷泽姓高,故密示之耳。” 欲抑让公为旁出。则曰:“ 让则曹溪门下旁出之泛徒。” 此类数可千余,呜呼!逐鹿者不见山,攫金者不见人,殆非虚言,方密公所见惟荷泽,故诸师不问是非,例皆毁之如“ 大庾岭上以网取之” 之语,是大师末后全提妙旨,而辄以意求。让公僧中之王,而谓之泛徒。详味密公之意,可以发千载之一笑。
又云,老安国师有言曰:《金刚经》云‘应无所住而生其心’,无所住者,不依色不住声,不住迷不住悟,不住体不住用。而生其心者,即一切法而显一心。若住善生心即善现,住恶生心即恶现,本心即隐没。若无所住十方世界惟是一心,信知曹溪大师云:风幡不动是心动。修山主有偈曰:“ 风动心摇树,云生性起尘。若明今日事,昧却本来人。” 幻寄曰:“ 洪师诃密公意求网取,而以义路释风幡,正是徐六喻担板耳,不见修山主道‘若明今日事,昧却本来人’耶?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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