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老人出现这4个征兆,子女要多加陪伴!
古语:“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意思是“树想要静止,风却不停的刮动它的枝叶。子女想要赡养父母,但父母却已等不到这一天。”。这也成了许多人的遗憾。
年幼时,父母是我们的依靠,是我们无法脱离的港湾;长大后,我们向往外面的自由,迫不及待的离开父母去找寻自己的未来。
当自己组建了家庭后,才明白父母的难处,真是应了那一句老话:不养儿不知父母恩。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双亲去,此生只剩归途。
生老病死都是有规律可循,当家里老人若出现4种征兆,子女要多留意,多陪伴他们。
01、想念以前的人
当老人开始碎碎念,回顾自己的一生和逝去的亲人时,其实他心里很明白,自己已经时日无多。他们会尤其想念以前的人,甚至是“仇人”。
因为回顾自己的一生,不管是恩人、亲人、敌人还是爱人,都将成为过眼云烟。
这时候儿女不如就静静地听老人唠叨唠叨,别轻易打断他。
北斗给您讲一个这样的故事:
曾经有一年老的母亲有一天突然对儿子说,希望给嫁的很远的女儿打电话,让女儿带着孩子回来看一下自己。
儿子对母亲说:“你好好的,让她们来看你干什么,那么远的路途,来一次很不容易。”
母亲听完沉默了,第二天的时候,母亲又说了同样的话,儿子依然没在意,到了第三天,母亲很生气地对儿子说了同样的话。
看母亲态度如此坚决,儿子只能无奈地给姐姐打去电话,而姐姐觉得不对劲,就立马往家里赶,可惜的是她还没到,母亲就已经撒手人寰了。
不得不说,这对一个即将离去之人来说,是一种遗憾。面对他们的请求,一定要认真对待。
02、突然变迷糊了
前一天还好好,突然之间开始说胡话了,总是说一些小时候的事情,或者是年轻时候的事情。
此时的他们好像回到了那时候一样,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经很老了,这些事情都过去很久了。
甚至有时候会认错身边的人,把女儿的名字称呼成儿子的名字,甚至不认识子女。
当一个老人进入了这种迷糊的状态,就预示着即将去世了。
其实一个老人出现这样的情况,说明大脑的运转在减缓吗,甚至是退化到了很严重的程度,此时他们的意识也就开始变得忽有忽无。
那时候他不再认识身边的人,总是说胡话,一会突然很清醒,一会突然又很迷糊。
这样的情况就已经很严重了,家人要趁早做好准备。
03、很喜欢睡觉,大部分时间都在昏睡
人上了一定年纪,睡眠质量就会受到影响。
经常出现晚上睡不着觉,白天又想打瞌睡的情况,这基本是属于正常的,因为老人的身体免疫力下降,阳气比较低。
但如果平常喜欢出去遛弯的老人突然间变得嗜睡了,一定要引起重视。
人体内的器官开始衰竭,即将离去时,会自动的开始调整自己的呼吸和睡眠等,让身体处于缓慢的“耗能”状态。
这时,老人们就会出现总是长时间昏睡,怎么睡都睡不醒的情况,就算是别人叫他也很难叫醒。
其实不是老人不想醒,而是身体难以支撑他们清醒,亲人要多陪伴在身边。
04、本身很差的身体,突然之间变好了
年老之后,有一种说话叫回光返照,也就是说,久病卧床的人,突然之间身体就变好了。
不仅能坐起来了,还能吃很多饭,话也很多,好像精神瞬间好了,年轻了很多岁一样。
其实这样的人,并不是年轻了,也并不是瞬间就好了,而是出现了回光返照的情况。
为何会出现回光返照呢?其实很简单,当大脑意识到,时日不多的时候,就会出现应激反应,反抗去世,从而努力提升自己的身体机能,让自己的情况好起来。
此时我们会看到一个原本已经奄奄一息的人,状态突然好起来了,他们会耗尽最后所有的力气,让自己好好的走完这最后一程。
有上面4种征兆的话,子女们一定要多加留意。
05、尽孝要趁早,别留遗憾
父母子女一场,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不断地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子女尽孝要趁早,长情是陪伴。
工作再忙,也要抽出时间来陪伴父母,在节假日常回家看看,给父母形成一种仪式感,也会增加他的幸福指数。
尽孝这件事情,不要等到父母身体不好了才后悔,病榻前的精心伺候固然是孝,平日里的关心爱护也不能减少分毫。
对父母的孝顺不论穷富,有多大的力量尽多大的“孝道”。不要想着有朝一日飞黄腾达了再来尽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生下来在寿命上就一直在做减法,尽孝,尽一次少一次。
在父母尚在人世的时候,多多尽孝,远胜于父母逝去后的“面子工程”。孝顺不是给人看的,而是发自内心的孝敬。
北斗在这祝愿天下所有的父母,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古语:“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
意思是“树想要静止,风却不停的刮动它的枝叶。子女想要赡养父母,但父母却已等不到这一天。”。这也成了许多人的遗憾。
年幼时,父母是我们的依靠,是我们无法脱离的港湾;长大后,我们向往外面的自由,迫不及待的离开父母去找寻自己的未来。
当自己组建了家庭后,才明白父母的难处,真是应了那一句老话:不养儿不知父母恩。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双亲去,此生只剩归途。
生老病死都是有规律可循,当家里老人若出现4种征兆,子女要多留意,多陪伴他们。
01、想念以前的人
当老人开始碎碎念,回顾自己的一生和逝去的亲人时,其实他心里很明白,自己已经时日无多。他们会尤其想念以前的人,甚至是“仇人”。
因为回顾自己的一生,不管是恩人、亲人、敌人还是爱人,都将成为过眼云烟。
这时候儿女不如就静静地听老人唠叨唠叨,别轻易打断他。
北斗给您讲一个这样的故事:
曾经有一年老的母亲有一天突然对儿子说,希望给嫁的很远的女儿打电话,让女儿带着孩子回来看一下自己。
儿子对母亲说:“你好好的,让她们来看你干什么,那么远的路途,来一次很不容易。”
母亲听完沉默了,第二天的时候,母亲又说了同样的话,儿子依然没在意,到了第三天,母亲很生气地对儿子说了同样的话。
看母亲态度如此坚决,儿子只能无奈地给姐姐打去电话,而姐姐觉得不对劲,就立马往家里赶,可惜的是她还没到,母亲就已经撒手人寰了。
不得不说,这对一个即将离去之人来说,是一种遗憾。面对他们的请求,一定要认真对待。
02、突然变迷糊了
前一天还好好,突然之间开始说胡话了,总是说一些小时候的事情,或者是年轻时候的事情。
此时的他们好像回到了那时候一样,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经很老了,这些事情都过去很久了。
甚至有时候会认错身边的人,把女儿的名字称呼成儿子的名字,甚至不认识子女。
当一个老人进入了这种迷糊的状态,就预示着即将去世了。
其实一个老人出现这样的情况,说明大脑的运转在减缓吗,甚至是退化到了很严重的程度,此时他们的意识也就开始变得忽有忽无。
那时候他不再认识身边的人,总是说胡话,一会突然很清醒,一会突然又很迷糊。
这样的情况就已经很严重了,家人要趁早做好准备。
03、很喜欢睡觉,大部分时间都在昏睡
人上了一定年纪,睡眠质量就会受到影响。
经常出现晚上睡不着觉,白天又想打瞌睡的情况,这基本是属于正常的,因为老人的身体免疫力下降,阳气比较低。
但如果平常喜欢出去遛弯的老人突然间变得嗜睡了,一定要引起重视。
人体内的器官开始衰竭,即将离去时,会自动的开始调整自己的呼吸和睡眠等,让身体处于缓慢的“耗能”状态。
这时,老人们就会出现总是长时间昏睡,怎么睡都睡不醒的情况,就算是别人叫他也很难叫醒。
其实不是老人不想醒,而是身体难以支撑他们清醒,亲人要多陪伴在身边。
04、本身很差的身体,突然之间变好了
年老之后,有一种说话叫回光返照,也就是说,久病卧床的人,突然之间身体就变好了。
不仅能坐起来了,还能吃很多饭,话也很多,好像精神瞬间好了,年轻了很多岁一样。
其实这样的人,并不是年轻了,也并不是瞬间就好了,而是出现了回光返照的情况。
为何会出现回光返照呢?其实很简单,当大脑意识到,时日不多的时候,就会出现应激反应,反抗去世,从而努力提升自己的身体机能,让自己的情况好起来。
此时我们会看到一个原本已经奄奄一息的人,状态突然好起来了,他们会耗尽最后所有的力气,让自己好好的走完这最后一程。
有上面4种征兆的话,子女们一定要多加留意。
05、尽孝要趁早,别留遗憾
父母子女一场,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不断地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子女尽孝要趁早,长情是陪伴。
工作再忙,也要抽出时间来陪伴父母,在节假日常回家看看,给父母形成一种仪式感,也会增加他的幸福指数。
尽孝这件事情,不要等到父母身体不好了才后悔,病榻前的精心伺候固然是孝,平日里的关心爱护也不能减少分毫。
对父母的孝顺不论穷富,有多大的力量尽多大的“孝道”。不要想着有朝一日飞黄腾达了再来尽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生下来在寿命上就一直在做减法,尽孝,尽一次少一次。
在父母尚在人世的时候,多多尽孝,远胜于父母逝去后的“面子工程”。孝顺不是给人看的,而是发自内心的孝敬。
北斗在这祝愿天下所有的父母,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20年交30万,以后保险账户可滚到几百万?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春风社学堂[超话]# 《了凡四训》29:我们要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把我们不好的意念都去掉,护善念。天下大事必做于细,难事必做于易,做事从最易处开始,而我们修身则是从最难处开始,从最想要的,最舍不得的,最放不下的开始,要能舍能忍。我们行善要不执着于行善,无相布施,积累福报。 https://t.cn/RZPOY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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